栏目
首页 > 农林果 > 政策法规

农药产品生产审核

审核事项:

农药产品生产

审核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6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50号令)第十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应当在45个有效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审查及产品抽检测工作。”第十七条“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应当每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农药产品生产申请材料以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经贸委。”

审核条件:

1、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且有效成份确切,无知识产权纠纷(包括原药、加工、复配和分装);

3、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4、具备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6、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审核程序:

企业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及领/换证申请交市经贸委统一报省经贸委审核,并附材料一式两份(省里受理时间为:双月的后十天)。省经贸委委托省农药协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经省经贸委职能处室同意后安排现场生产条件考核、组织抽样,该两项工作在四十天内完成。考核表和质检报告返回后,符合条件的产品由省经贸委行文上报国家发改委。

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有效工作日。

审核处室:

经济运行处 联系电话:025-83398231

备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上述农药产品生产审核的条件、程序、时限等项规定将在新办法颁布实施后作相应调整。


本站发布其文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