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6-10-18
各农药进出口企业:
《境外农药登记证明》(包括原《农药自由销售证明》)是我国农药登记管理部门为帮助我国农药企业在境外申请办理农药登记而向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农药管理,同时应相关进口国家的要求,我所将进一步规范《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16日起我所启用新的《境外农药登记证明》签发印章,新的签发印章名称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证明专用章”。
二、应部分国家农药登记部门的要求,为确保企业境外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我所开展境外登记资料确认工作,具体申请要求详见中国农药信息网。
三、实施告知程序,即将我所出具的《境外农药登记证明》原件交境外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我所出具的《出口农药备案单》(也称CHD登记),企业不能擅自将其交境外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做农药登记使用。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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