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布禁用农药法规主要内容
欧盟于1991年、1992年、2000年和2002年陆续发布指令,对各种农药的使用要求、安全评估程序及阶段性计划作了详细规定。
欧盟第2076/2002号法规发布后,将对中国农药出口和农产品出口产生较大影响。
法规的主要内容
1.2003年7月25日前应停止使用的320种农药名单,并规定其宽限期不得迟于2003年12月31日。
2.一部分农药的评估期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另一部分评估期延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成员国可允许相关农药投放市场。
3.2007年6月30日之前成员国可以继续使用的农药名单及相应的使用条件。
对农药出口的影响
2003年12月31日前应停止使用的320种农药名单中有60多种是我国正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其中不少是我国常用产品,如三唑磷和氧乐果。今后,如果含有这些农药的产品出口到欧盟,就可能遭到退货或销毁的危险。因此,正在准备向欧盟出口农产品的相关生产加工企业应高度警惕,并提前采取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农药出口企业也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据国家质检总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药年产量已达40万吨,居世界第二位。杀虫剂产量在我国农药产量中名列第一,年产量约占全国农药总产量的60%。
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欧盟第2076/2002号法规发布后,实际上相当于提高了中国农产品对欧盟出口的贸易技术壁垒。由于实施的最后期限不得迟于2003年12月31日,因此这一法规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具体影响尚无法量化,但仍可找出贸易实例进行参照。
据新加坡农粮兽医局统计,目前,新加坡进口蔬菜来源主要有中国、马来西亚等。2002年,中国超过了马来西亚成为新加坡最大蔬菜的来源地,出口创汇达5547万美元。但中国蔬菜出口面临着农药残留问题。今年除个别月份外,新加坡检验检疫部门均从我向新出口蔬菜中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现象,个别品种(如菠菜)在某段时间内药残超标严重,数量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每月我向新出口蔬菜平均约110批次,检出药残超标的批次约占4.7%。药残超标不仅给出口企业造成损失,也给进口商带来很大麻烦。
技术贸易壁垒应予以足够重视
中国有关部门早已注意到农药残留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今年8月下旬,海关总署政法司在海关总署威海教育培训基地联合举办了“农药进出口海关管理培训班”。培训中介绍了进出口农药的商品归类情况和农药基础知识、我国农药管理制度、国际农药管理制度、有关农药贸易的国际公约(PIC、POPs公约)以及我国农药进出口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尽管如此,我国农产品进出口业务仍存在反应周期较长的缺陷。农业专家王素芝指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不是近年来才发生的现象,而是一些国家和贸易实体逐步提高的新指标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形成了更高的技术贸易壁垒。2001年以前,中国一直是蜂蜜的最大出口国,出口份额占世界的50%以上。2001年以后,欧盟和美国相继提高了对蜂蜜的农药残留标准的要求,致使长期以来稳居世界第一的中国蜂蜜出口大幅下降,阿根廷跃居第一。如果要恢复中国蜂蜜出口的原有份额,将面临一个从蜜源环境、手工作坊到盛载容器等全方位的产业升级问题。因此对农产品出口来说,针对某项法规做出反应,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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