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06-10-18
牧草种子是改良草场,培植人工草地,增加绿肥,保持水土以及铺设草坪,美化环境必不可少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种草种树,发展畜牧,改造山河,治穷致富”的号召下,全国人工种草和牧草种子生产事业发展迅速。为了加强牧草种子的管理,保证牧草种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以适应我国建设大面积稳定、优质、高产的人工草场和进行大规模国土治理的需要,并为我国牧草种子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牧草种子管理机构
牧草种子的管理应由各级畜牧(草原)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牧草种子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施。
二、牧草种子生产
1.牧草种子繁殖场(基地)的种子田必须用国家规定的一级种子做播种材料。 2.种子繁殖田应避免病、虫害感染和恶性杂草危害。凡发现有病虫害感染和恶性杂草危害的,一律不得做种子田。
3.种子繁殖田中,凡属异花授粉的一种牧草(如紫花苜蓿,三叶草等)品系,必须与同种不同品系牧草保持1公里以上的距离,防止生物混杂。并在开花前期进行田间检查,一旦发现异株杂种,及时拔杂去劣,保证纯度。
4.繁殖牧草良种,必须单独收割,单独脱粒,分室保管,严防机械混杂。
5.凡牧草种子繁殖场(基地)都要配置一定的种子清选设备。在种子脱粒后必须进行清选,按照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进行初选分级。
6.牧草种子清选后,按照不同级别贮存在通风凉爽、干燥的种子库内,并经常检查其温、湿度,并严防鸟、鼠虫危害。为防止因库存期过长降 低草种质量,种子出库时必须进行复检。
三、牧草种子检验
1.用于种子基地繁殖和作商品流通的牧草种子,必须经所在地区牧草 种子检验部门的检验,领取种子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检验合格证书应注明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净度、发芽率,其它种子含量、水分、千粒重等),检验单位,检验员姓名或号码等。
2.检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和“主要栽培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进行检验,送检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送检员 和检验员必须在证书上署名(签章),以示凭据。
3.凡经检验部门检验的种子,若用户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发现不符质量标准时,应及时提出请原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属质量问题,由草子生产单位负责赔偿。有争议时,报国家牧草种子检验中心裁决。
4.牧草种子检验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工作。
四、牧草种子流通
1.社会上流通的商品种子必须持有检验机构发给的合格证。凡没有检验合格证者,检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扣发或没收,情节严重者予以经济处罚。
2.牧草种子经检验达不到三级标准的,一律不能出售和做种用。
3.种子运输要统一包装,符合远距离运输的要求。严禁用塑料袋装运。袋装量一般豆科种子每袋50公斤、禾本科每袋25公斤。种子袋表面必须 以明显字迹标明种子、名称、产地、收种时间等。袋中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书。
4.牧草种子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流通价格只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准许范围内进行上下浮动。对牟取暴利,危害生产者,有关部门 有权予以经济制裁。
一、牧草种子管理机构
牧草种子的管理应由各级畜牧(草原)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牧草种子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施。
二、牧草种子生产
1.牧草种子繁殖场(基地)的种子田必须用国家规定的一级种子做播种材料。 2.种子繁殖田应避免病、虫害感染和恶性杂草危害。凡发现有病虫害感染和恶性杂草危害的,一律不得做种子田。
3.种子繁殖田中,凡属异花授粉的一种牧草(如紫花苜蓿,三叶草等)品系,必须与同种不同品系牧草保持1公里以上的距离,防止生物混杂。并在开花前期进行田间检查,一旦发现异株杂种,及时拔杂去劣,保证纯度。
4.繁殖牧草良种,必须单独收割,单独脱粒,分室保管,严防机械混杂。
5.凡牧草种子繁殖场(基地)都要配置一定的种子清选设备。在种子脱粒后必须进行清选,按照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进行初选分级。
6.牧草种子清选后,按照不同级别贮存在通风凉爽、干燥的种子库内,并经常检查其温、湿度,并严防鸟、鼠虫危害。为防止因库存期过长降 低草种质量,种子出库时必须进行复检。
三、牧草种子检验
1.用于种子基地繁殖和作商品流通的牧草种子,必须经所在地区牧草 种子检验部门的检验,领取种子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检验合格证书应注明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净度、发芽率,其它种子含量、水分、千粒重等),检验单位,检验员姓名或号码等。
2.检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和“主要栽培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进行检验,送检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送检员 和检验员必须在证书上署名(签章),以示凭据。
3.凡经检验部门检验的种子,若用户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发现不符质量标准时,应及时提出请原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属质量问题,由草子生产单位负责赔偿。有争议时,报国家牧草种子检验中心裁决。
4.牧草种子检验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工作。
四、牧草种子流通
1.社会上流通的商品种子必须持有检验机构发给的合格证。凡没有检验合格证者,检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扣发或没收,情节严重者予以经济处罚。
2.牧草种子经检验达不到三级标准的,一律不能出售和做种用。
3.种子运输要统一包装,符合远距离运输的要求。严禁用塑料袋装运。袋装量一般豆科种子每袋50公斤、禾本科每袋25公斤。种子袋表面必须 以明显字迹标明种子、名称、产地、收种时间等。袋中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书。
4.牧草种子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流通价格只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准许范围内进行上下浮动。对牟取暴利,危害生产者,有关部门 有权予以经济制裁。
本站发布其文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 閵嗗﹣绨崡妤侇槻鐞氼偀鈧梻鏁撻幀浣风瑢閻㈢喓澧块崷鎵倞鐟欙綀顕伴妴瀣毉閻楀牞绱濈仦鏇犲箛濡炲秷顫﹂悳瀣禇姒勫懎濮� [03-15]
- 濞喲勫簥娑撴粌宕¢柈銊ュ絺閻滄澘鏀ぐ銏㈩潠閺傛澘鐫橀垾鏂衡偓鏂垮崥闁插氦濮栨ス璇茬潣 [03-15]
- 閻╃偓鐓撮張銊ュ閻櫕褰粈鐑樼矏閸楁婀撮崠鐑樻禈閹枫儲婀侀弴鏉戠畭鐞氥倗娈戦悜顓炵敨濡炲秷顫� [03-15]
- 濡炲秶澧块崠鏍叾閹活厾銇氭稉婊€绨圭敮鍝ヨ雹闂冩柨褰鹃弸妤勬崳濠ф劗娈戦弮鍓佲敄瀵倽宸濋幀锟� [03-15]
- 閺嬩礁鐨粔宥囧參闁插海鏁撳宥囧⒖妞诡剙鍙ч幎銉︽К閸︺劍妲呴弰搴㈩槻閻椻晛娲#鏍偧瀵偓閼猴拷 [03-15]
- 闂堟帟妫屾妯哄斧閸︽媽銆傞崘宥嗗潑閺傛澘鐫� [03-15]
- 闂堟帟妫屾妯哄斧閸欐垹骞囨稉銈囶潚閸掓椽鎽遍懓铏煀閻椻晝顫� [03-15]
- 鐠嬨垺妫楅崶銏ゆЕ閸欐垵绔锋妯艰剸閳ユ粏绉寸痪褍浼愰崗宄板瘶閳ユ繐绱濋崝鈺佸閸╄櫣顢呴惍鏃傗敀閸滃矂浠愭导鐘哄仜缁夛拷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