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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栽培者的植物专利权及专利权使用费


  1. 植物栽培者权力(PBR,即Plant Breeders` Rights)
   
  大部份国家栽培者可以藉由植物栽培者权利来保护他们的新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则可凭借植物专利权(Plant Patent)来保护。只有成为UPOV会员的国家才或设有国家保护法国家保护其植物品种。UPOV即植物获取保护的国际联盟(Union l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btentions Vegetales),这是世界性的组织,总部设于日内瓦,必须以国家加入会员而非个人。
   
  要取得植物栽培者权利的证明书,须依据UPOV的指导方针,对该品种作一个试验,这程序是栽培者完全无法影响的试验与报告,是由UPOV会员国的试验站执行,执行的国家由UPOV指定。

  *新品种必须符合:独特性(Distinct)、
                   一致性(Uniform)、
                   稳定性(Stable),此即为标准DUS试验。

  期限:25年。

  申请:UPOV各会员国或是1995年之后的欧洲共同体。

  1-1. 栽培者对其保护品种的权利
   
  栽培者权利法明订栽培者对自己品种的繁殖与销售有权利。

  *只有在该栽培者许可下才能对其保护品种作繁殖与交易。
  *当保护品种被使用,其栽培者及权利所有人将被付予一笔专利权使用费。
  *此保护包括植物的所有部份,如剪下的小枝苗、花期中的植物花朵。
  *使用被保护的品种作培育活动不受限。

  1-2 鼓励培育工作的专利权使用费
   
  从自己的经验就可以知道培育新品种要花费不少时间、工作和金钱,因此要能够继续一个培育计划专利权使用费的收入是非常重要的,品种保护与专利权使用费是培育新品种的主要先决条件,所以「新品种」对园艺界是重要的,保护能够鼓励培育,培育即代表新品种及对新品种不断改良。

  2. 欧洲的植物栽培者权利(EU-PBR)
   
  从1995年4月27日起欧盟十五个国家的栽培者都可以申请植物栽培者权利,栽培者在申请EU-PBR通过DUS测验之后将得到二十五年的EU-PBR保护。目前欧洲的PBR办公室暂时设于布鲁塞尔,永久的地址仍在选择。
 
 
  不过栽培者也可以像以前一样申请植物栽培者权利,已申请国家PBR的栽培者在加入欧洲共同组织市场的一年内仍可申请EU-PBR,而并非会在初次申请的一年内被授予,EU-PBR虽然同时拥有国家的PBR,但只能运用EU-PBR,有一点是要注意的,如果先申请的是EU-PBR,就不能申请国家的PBR。
   
  欧洲共同组织15个会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英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2-2 国家PBR与EU-PBR的费用比较
   
  有关合并PBR与EU-PBR的讨论目前正在进行,所谓“睡着的更新费”例如:已申请EU-PBR确在几年后发现该品种只有在国内卖的很好,撤销品种的EU-PBR还太早,另一方面更新费太高,欧洲保护(EU-protection)自第七年起的年更新费为欧洲货币单位(ECU)1100,同样品种申请国家PBR的德国费用为50000德国马克,在荷兰为荷币70000(比EU的费用少了三分之一)。
   
  将国家PBR与EU-PBR合并可节省一些更新费,在荷兰先申请PBR在将品种引进市场,引进的一年内申请EU-PBR,申请时可请求接收在荷兰申请时的试验报告,这样可节省ECU40000。当EU-PBR授与下来荷兰的国家PBR就无效,栽培者在几年后断定他的品种只有在自己国家有重要性,便可撤销EU-PBR而唤醒国家PBR,并在度支付正常的更新费。
   
  荷兰仍在讨论阶段但英国已经提倡,除了英国的国家PBR之外另外还受EU-PBR保护品种,只要EU-PBR有效其英国PBR的更新费为正常费用的50%。
 
  2-3 基本导出品种EDV(即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
   
  在欧洲PBR中有“基本导出品种”的条款,是有别于国家PBR的。何谓基本导出品种?是指突变、芽变及藉由接枝或变更基因而得的新品种,主要是从一个被保护的品种所导出,其特殊程度符合PBR的授予条件及具有和原始品种相同,是由于因子型或原子品种因子型的结合而成。
   
  原始品种以下列方式导出新品种:自发的突变、
                                  诱导的突变、
                                  基因的变更。
   
  如果一个EDV被视为一个新品种则该新品种的所有人就必须要授权给栽培者权利进行:a)生产或繁殖。
                 b)作为繁殖目的之约定。
                 c)提供销售。
                 d)销售或其它交易。
                 e)从欧洲共同组织出口。
                 f)进口至欧洲共同组织。
                 g)为上述所提到之目的而存货。
   
  扩展相当大,然而有时可能也很难决定是否牵涉到EDV,通常是原始栽培者以盖手印或其它方式来给予证明。
   
  基本导出品种植物栽培者的权利,是针对申请者=申请者或栽培者。交易由PBR的持有者进行,但只有原始品种的持有者给予许可才能进行。
  3. EU-PBR与美国专利权(US-Patent)
   
  在美国并没有像大多数欧洲国家具有植物栽培者权利法,但在美国可以用植物专利权来保护新品种,植物专利权与PBR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美国的栽培者必须自己为新品种提出报告,并在申请时提供整株植物以及细部的完好照片给审查者,还必须陈述其品种独特于其它保护品种的地方,审查者就其报告及照片来与其它专利品种作比较,决定该品种是否独特不同,植物专利权已实行二十年要取得这项保护费用与欧洲PBR几乎相同,两者的最大差异是在于美国不用每年交更新费。

  *美国专利权保护对象:所有植物。
  期限:20年。
  申请:美国专利权办公室。
  植物的试验:美国专利权审查申请者的报告,而非植物本身。
        包括被认可者在内的公司雇员人数超过500人则:
        申请费:510美金
        指定费:40美金
        授予费:630美金
        包括被认可者在内的公司雇员人数少过500人则:
        申请费:255美金
        指定费:40美金
        授予费:315美金
        专利权代理申请费:500-1000美元。
        年更新费:免。
  *据2005年1月18日的换算100美元等于人民币806.71元。

  3-1 注册商标(Trademark)
   
  在交易中心必须使用保护品种名称,但栽培者也可将注册加在品种名称上,在欧洲从1996年4月1日起可以申请通行,所有欧洲共同组织国家的注册商标不同于之前申请国家的注册商标,一个注册商标只能由其所有人或得到许可的公司才能使用,注册商标的保护是要保护名称,而不是PBR。
 
   
  购买有特定商标的植物可以确保该植物来自拥有这商标的栽培者或经许可的公司。所谓的自由品种仍须以品种名称销售,但不需付专利权使用费,若要以该商标来销售,它们只有在拥有该商标的栽培者同意下才可以。对品种最好的保护是PBR专利权加上注册商标实施的植物栽培者权利。
   
  交易名称及品种权利名称在注册商标之后:

  PARADISE      Bonaire      `KIBON`
   注册商标        交易名称      PBR名称

  4. 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是PBR专利权,所有者和生产者、种植者间的环节,一个完全的植物栽培者权利的管理对栽培者来说相当麻烦,因此栽培者就利用代理人如:国际专利权使用费管理公司R.A.I.(Royalty Adminstration Interational)。
   
  栽培者以一份许可协议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共享对品种的权利,被认可者协议对同一位栽培者所有被认可者都是相同的,然而每个栽培者的许可协议是彼此互异的,且视种类而定。所有许可协议都相同地列有许可者双方权力与义务,其内容则随各栽培者和种类而不同。

  4-1 许可者的义务
   
  许可者的义务:*提供被认可者精选原料
                  *提供被认可者销售的原料
                  *提供被认可者对品种及栽培信息的建议
                  *提供研习会给被认可者

  4-2 被认可者的义务
    被认可者的义务:*善待该品种。
                    *确认该保护品种有正确名称。
                    *使用注册商标以及保护品种名称。
                    *将每项品种的专利权使用费记在帐下并诚实的付
                     给栽培者。
                    *阅读许可协议并依之实行。

   5. 独家给予许可系统
   
  是一个栽培者只给予少数几家公司许可,例如:每个国家只有一个独家的许可协议,来授予被认可者给予许可的权利,有时有语言的问题,这种方式很有用,一般而言独家的被认可者并不想得到授予运用次许可的权利,较希望不要使用它而可以自己保留所有的权利。
 
    独家给予许可系统的优点是可以控制生产,且较能控制品质,如必须改变时也较容易办到,产品也可销售较高的价格,其缺点是不可能取得许可的公司开始自己栽培产品,尤其是较大的公司,具了解独家给予许可系统下的非法繁殖更常发生,有时市场需求大于独家被认可者所能生产,而且一但独家被认可者生产有问题时,需求的市场将完全无法满足。
   
  在欧洲共同组织之中可以自由贸易,因此独家的系统在每个国家给予一个公司许可,不能禁止他们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所以事实上独家许可在欧洲内只能限制生产而不能销售。

   6. 实施中的系统(R.A.I.)
   
  系统只有在被管制时才能发挥作用,所有的许可协议中有一个条款,是有关于管制被认可者的亲株与生产范围,当被认可者给了一个动机,许可者可把帐册交由一个独立中立的稽查员来审查,被认可者只要以正确的方向来报告与缴纳。
    
  R.A.I.常为被认可者采取暗中调查行动,方式是拜访那些没有许可协议却繁殖保护品种的公司,这是非法的行为,会对诚实的被认可者照成不公平的竞争。
   
  参观展览会及阅读商业杂志、目录追踪对被认可者的非法竞争。当发现非法繁殖保护品种的公司,只有栽培者能够决定是要给予该公司许可而使其成为合法的被认可者或者否,如是后者该公司必须停止一切非法的繁殖,若该非法繁殖者没有停止繁殖非法的产物,栽培者将必须采取合法行动来对付该非法生产者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7. 未来的发展
   
  在这给予许可的领域,未来的发展要作一个预测并不容易,纯粹的国家市场已经被较大的欧洲市场所超过,但现在已必须计画如何经营世界市场,因为环境的要求使得苗圃投资成本提高,较小的苗圃将因投资成本问题而消失,或是被较大的公司收购,然而经常较大的公司采取联营的方式或互相收购,看到栽培公司采取联营对于这样的公司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运作良好的给予许可系统,栽培者与种植者在公平的给予许可系统上的相互了解与支持,使园艺业在未来保持创新有吸引力和稳定的基础。

来源:云南花产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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