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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合约履行率至关重要

       ——从江苏省兴化市实施订单苗木“联络回访”制度谈起


  据报载,江苏省兴化市为帮助和监督农、企双方依法规范苗木订单签订、履约的行为,推行了订单苗木“联络回访”制度。即由工商部门负责选派联络员,定期深入订单企业和农户家中,了解订单苗木的生产、销售和履行情况,预防和协调解决相关矛盾和问题,受到苗木种植户和企业欢迎。笔者认为,这种订单苗木“联络回访”制度,抓住了种苗产业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是确保林木花卉种苗生产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值得各地认真借鉴。

  近年来,“公司+基地+农户”为主要形式的订单苗木在各地兴起,有效地解决了产销脱节的问题,推进了苗木产业化进程,增加了农民收入,达到了农企互赢的目的。但由于市场变数难以确定,受利益的驱使,价格高时,农民不一定把苗木卖给企业或林业部门;价格低时,企业或林业部门又可能压级压价甚至拒收农户的苗木,使订单苗木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履约率低、纠纷不断的问题。于是,订单苗木就不免陷入林业企业有苦难言、苗木种植户无可奈何的尴尬处境,以至于出现了订单违约、坑农的事件。同时,引发了不少苗木出现新的“卖难”问题。

  常见的订单违约主要有两类:一是购方违约。当订单合同价格高于当前市场价时,部分企业为避免亏损,制造种种借口,拒不履约。二是售方违约。当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苗木种植户为了眼前利益,不履行合同。其实,订单苗木是“诚信农业”。苗木订单一旦签订,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签约双方应在诚信的基础上按约履行。依照《合同法》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农户”必须建立在一个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农企双方的责、权、利都是通过合同规定的,因此合同的订立不必过于死板,要预定一个大致范围,在实际收购时以市场价为基准,进行适当调整。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尤其是下跌时,林业企业可以适当上浮收购价格,尽量保障农民的收益,避免农企之间利益失衡而引发矛盾。

  当前,正是苗木订单签订之时,不少农民由于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在签订订单时,往往只注重价格和数量,对苗木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认定、企业的配套服务,以及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处罚规定、责任以及权利等模糊不清,签约内容缺乏可行性、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从而为履行订单(合同)埋下了不少隐患。为避免订单违约给育苗农户或者林业企业造成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农民朋友与企业务必增强法律意识,摸准市场行情,充分考虑丰年、欠年、苗木价格涨跌等因素,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讲求诚信,依约履行。同时,要像兴化市那样,推行订单苗木“联合回访”制度。这样,双方的合作才能愉快、长久,双方的利益才能互惠、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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