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
来源:商业研究 作者:邓武红 王丽萍 秦 泰 日期:2007-10-01
摘要:全面分析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极力推行主要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TRIPS协定下的UPOV保护模式,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正在寻求一个更适合于本国农业和社会经济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典型的如印度、非洲统一组织以及粮农组织的保护模式。并对由此形成的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进行相关博弈分析,从而提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TRIPS协议;UPOV
中图分类号:F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07)10-0097-05
The Analysis on International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Pattern Based on TRIPS and UPOV
DENG Wu-hong,WANG li-ping,QIN Ta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orthwest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al and Fores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Yangling 712100,China)
Abstract: Developed nations commonly push the pattern to strengthen the interests of commercial breeders through TRIPS. Yet developing countries are looking for a pattern protection not only for their breeders but also for their farmers and local communities. This paper analyzes different solutions to the new varieties of plant protection betwee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t gives three related suggestions for china.
Key words:plant variety protection;TRIPS;UPOV
一、引言
植物新品种保护(Plant Variety Protection,简称PVP)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是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中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内最重要的组成部分①。从20世纪30年代美国颁布Townsen-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到20世纪60年代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UPOV公约)的签署及生效②,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强力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界贸易体系,形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农业领域内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门做出相应的规定,无不体现出随着农业科学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的发展,农作物优良品种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③。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其在农业、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建立了完备的主要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有的迫于WTO-TRIPS协议的压力采用了发达国家力推的主流模式——UPOV公约模式。但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该模式的缺陷与不足,转而寻求一种更适合于自己国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典型的如印度和非洲统一组织以及粮农组织的保护模式。因此,在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已满的今天,研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立法模式,确立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分析
(一)发达国家极力推行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UPOV公约保护模式
1.WTO-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b)规定WTO成员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专利制度、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种方法的结合。目前采用专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等;以两种方法相结合进行保护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对有性繁殖作物的品种通过植物品种保护法保护,对无性繁殖(块根、块茎植物除外)和遗传工程方面的品种通过植物专利保护。其他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专门立法保护。大多数工业国家认为UPOV所提供的模式是目前最好的专门制度,而且WTO本身也极力倾向于将UPOV所设计的制度作为TRIPS的所谓有效的专门制度(effective sui generis systems)[1],UPOV模式成为植物育种发达国家力推的非专利立法模式。UPOV公约分为1961年文本(1972年修改)、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1991文本比1978文本更加大了对商业育种者利益的保护,其保护水平接近于专利方式。
2.发达国家极力推行UPOV公约保护模式
UPOV现有成员国61个(截止至2006年9月)。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起正式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实行UPOV公约1978年文本。1978年文本的成员国有27个,其中发达国家9个,发展中国家18个;履行1991年文本的国家有32个,其中发达国家17个。根据表2可以看出:(1)UPOV1968年正式成立至1983年这15年间,几乎完全由发达国家组成,这说明UPOV首先是由发达国家倡导建立的,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2)发展中国家的集中加入是在1994年以后,从1994年TRIPS协定签订至今,发展中国家在UPOV成员国中的数量从5迅速递增至34。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推行UPOV模式(尤其是保护水平更高的1991文本)的意图及效果,而TRIPS协议的贸易制裁压力与此是紧密联系的。
(二)发展中国家努力寻求商业育种者利益和种植者利益平衡的保护模式
面对发达国家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寻求适合自己国情的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和种植者利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1.印度的保护模式(简称PPVFR模式)
《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令》(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 Rights’, Act 2000,简称PPVFR)由印度农业部1993年起草,经1997、1999、2000年三次修改,2001年正式生效。该法令对农民和商业育种者都提供平等的保护,除保护商业育种者权益外,还注重保护农民的权益,规定了农民特权,包括保留、使用、交换、销售由保护品种所产生的产品,但不能销售有商标的受保护的种子。另外农民也可对符合DUS测试④标准的品种申请保护。该立法还对植物品种的保护范围予以一定限制,凡有害公共健康和设计基因利用限制技术的任何属和种不予保护;建立利益分享机制,那些认为已授权的品种建立在他们的材料的基础上的人应提出申请,该品种权授权人则要决定补偿他人利益数额,储存在国家遗传基金(National Gene Fund)中给予为此授权品种提供材料的人以相应补偿[2]。